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陳麗齡

被告 陳季淵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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