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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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麗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蘇麗虹之證明文件。
二、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條款第四條約定,如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則請釋明何時喪失期限利益,即於自95年1月22日起即依全部未還款金額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