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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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郭明宏 被告 陳怡靜
蘇柏庭 朱丁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7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271 號(108.06.12)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115 號裁定(109.07.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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