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3號原告 陳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富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8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此部分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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