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裕被告黃博治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 律師被告 張麗娟 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 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謝春雄
戴榮鴻 遲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戴榮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林翠鈴 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陳俊裕、黃博治、張麗娟、謝春雄、遲美華、戴榮鴻等人均於本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宜穎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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