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乃湘侯徐麗霞侯吉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乃湘、侯徐麗霞、侯吉彥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之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債務人 侯金助 之系爭債權,前經讓與人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2495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
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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