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芸蓁 即尚澄商行、 楊依蜜 、 曾晟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曾晟豪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