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578號債權人 張思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德詮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不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68號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之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3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113年3月22日兩次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分別於113年3月13日、113年3月26日收受通知,即知應為必要之行為,惟迄今均未補正,致本院不能遂行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就前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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