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33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289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提出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確定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