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8720號債權人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債務人天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漢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