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重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三零五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重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05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05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