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湯秋英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秋汝 律師
黃憶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育菁 律師被上訴人 陳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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