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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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人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相對人 朱旭斌 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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