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宋崑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宋崑林於民國9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8日止累計281,138元未給付,(其中102,749元為本金,178,3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崑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2749元││0月29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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