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三八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一、一七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八號判決,係以被告甲○○提起上訴後逾期十日,迄未補提理由書為由,駁回被告之上訴,屬程序判決,無實質既判力,仍應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號判決為確定判決,合先說明。又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判決書,係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送達與被告收受,本件被告住在台北市,既無在途期間,且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法其上訴期間至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同年四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奈原判決不察,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以上訴無理由為實體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揆諸上開說明,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本院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送達於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件被告住在台北市,既無在途期間,且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法其上訴期間至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同年四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乃原判決不察,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以上訴無理由為實體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揆諸上開說明,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