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20號抗告人 范嘉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國振 間因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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