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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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承恩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