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儀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㈠原審判決認為證人蔡育霖證稱其認識被告之過程,前後不一,亦顯與事實不符等語。然查:若證人蔡育霖有意誣陷被告,當不致於就「被告是否曾在少觀所服刑」此種非常容易查證之事實做出虛偽陳述,而徒令司法機關起疑。又證人蔡育霖如何與被告認識,與本案並無重大關聯,單純為證人蔡育霖證詞之細節,不宜憑此遽將其全部證詞悉予摒棄。況證人蔡育霖亦無必要就認識被告之過程故意做出虛偽陳述,此觀證人蔡育霖於審理中證稱:「(你如何跟甲○○認識也沒有必要隱瞞?)對,他有沒有被關過我沒必要很深入的瞭解」等語,益徵證人蔡育霖應係就「認識被告之過程」記憶錯誤所致,難以推認證人蔡育霖之證詞全數不可採信。㈡原審判決認為證人蔡育霖對被告不滿,因而有誣陷被告之動機乙節。然查:證人蔡育霖於審理中證述伊在之前供出被告時,係講出事實而已,當時並不會對被告不滿,伊於原審審理中對被告表達不滿,係因為被告涉嫌晚上去騷擾其母親所致等語。是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尚嫌無據。㈢、按補強證據,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結果,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31號判決)。①原審判決認為證人 賴家宏李龍珠羅紫文 之證詞均不足以作為證人蔡育霖證詞之補強證據。然查:證人賴家宏、李龍珠、羅紫文就「渠等共同至彰大當鋪找被告聊天,證人蔡育霖上車後所拿之黑色提袋內有槍枝、子彈」之證詞,互核一致,且均足以與證人蔡育霖之證詞相互印證,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自足以作為證人蔡育霖證詞之補強證據。②證人賴家宏、李龍珠、羅紫文均與被告夙無仇恨,並無虛偽陳述以誣陷被告之動機。③證人賴家宏於審理中證稱於本案審理作證之前,有其與被告之共同朋友來詢問其與被告之間發生何事等語,則證人賴家宏於原審作證時恐有來自被告之壓力,始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是原審徒以證人賴家宏於審理中之證詞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恐有未恰。
三、原判決審理後以①證人蔡育霖於第一次警詢時就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來源並非指證係取自於被告;於第二次警詢中始稱扣案乙改造手槍係向被告「免費」拿取,但仍證稱扣案之子彈4顆並非向被告拿取,後因遭質疑其「免費」拿取扣案乙改造手槍之說不符常情,方又改稱被告係欲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乙改造手槍予其,因其未交付價金,被告也未向其催討,而認係「免費」取得乙改造手槍等情。但依證人蔡育霖所證述被告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予其之過程,其先證稱與被告係在少觀所認識,被告出所後,2人在當鋪外面相遇,被告向其表示欲以1把3萬5千元之代價販賣槍枝,附贈子彈1盒,後由其與證人賴家宏一起前去向被告拿取槍枝、子彈,係證人賴家宏和被告一起到被告車上拿取槍枝、子彈,並由證人賴家宏帶回家檢查等情;後又改稱與被告係透由朋友認識,在向被告拿取槍枝前已見過4、5次,係其和被告約要拿槍,且由其向被告拿取,並由其負責保管拿到之槍枝、子彈,其原係向被告稱要買1把槍,但被告交付予其2把槍及數發子彈等情;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證稱係為向被告辦理借款而透過盧姓友人介紹認識,2人第二次見面,被告即向其表示欲賣槍,2人之後還有去試槍,後因其介紹他人向被告辦理貸款可抽成之事均無著落,其覺得被被告耍,方佯稱其從事詐欺欲黑吃黑而向被告拿槍,其並無真意欲向被告買槍,也不打算交付價金予被告,被告曾向其催討價金,但其均推稱等詐欺黑吃黑拿到錢再交付價金,其係向被告佯稱要買1枝槍,後其打開其到被告車上所拿裝槍之黑色袋子,才知道袋裡放2把槍及子彈,該等槍彈由其拿回去保管等情。證人蔡育霖就其如何與被告認識、被告與其接洽買賣槍枝之過程、欲販賣槍枝之價金金額、有無附贈子彈、其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槍枝之真意、被告是否曾向其催討過價金等情節,先後證述均不一致。且被告並未曾入少觀所或曾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均含少年已、未塗銷紀錄)可按(見原審卷第79至82頁)。證人蔡育霖所證稱其認識被告之過程,前後不一,且與事實不符。參以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價值不斐,倘被告確有證人蔡育霖指證之欲販售所持有之2把槍枝乙節,衡情亦不可能於證人蔡育霖已言明僅欲買受其中1枝槍枝,且全然未交付任何價金之際,即另無償提供1把具殺傷力之槍枝,甚附贈十數顆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使用,益徵證人蔡育霖所證述之情節亦顯有違常情。況依證人蔡育霖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可認其對被告應有所不滿,且其因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而所涉犯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目前仍經其提起上訴中,則證人蔡育霖亦顯有可能因對被告有所不滿,復為邀其供出槍彈來源因而查獲,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率而指證被告有販賣、出借或轉讓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犯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顯有之瑕疵,不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②證人賴家宏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否認親自見聞被告交付槍枝、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並證稱係因檢察官告知證人蔡育霖指證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才附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而指證被告等情。且證人賴家宏於警、偵訊初訊時,均未指證扣案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係經檢察官詢問證人蔡育霖證稱是去彰大當鋪找「小李」拿的?證人賴家宏才指證扣案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益徵證人賴家宏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證述並非無稽。雖證人賴家宏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仍證稱確曾開車搭載證人蔡育霖前往彰大當鋪與被告見面,但其否認知悉證人蔡育霖與被告見面之目的為何。其當日雖有見證人蔡育霖拿一疑似裝有槍枝之黑色手提袋上車,但其並未見證人蔡育霖係自何處取得該黑色手提袋。也不知該黑色手提袋內裝的物品是否即為本件扣案之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再參以證人賴家宏歷次證述證人蔡育霖前去彰大當鋪找被告之情節亦不一致,更與證人蔡育霖歷次證述之情節不同,故證人賴家宏前後不一之證述,不能作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③證人李龍珠雖證稱有與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一同前至彰大當鋪找被告,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下車與被告聊天後,確有拿一包東西上車,但並未明白證述該包東西係取自於被告,且就其如何知悉該包東西是槍枝乙節前後證述並不一致,亦核與證人蔡育霖證述係其將裝有槍枝、子彈之袋子拿上車乙情不相符合,顯見證人李龍珠之證述不實,亦無從資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④證人羅紫文之證述僅能證明證人蔡育霖、賴家宏確曾一同前去彰大當鋪,證人蔡育霖亦確有拿一袋子上車,但無從佐證該袋子裡係裝有本件扣案之槍枝、子彈,更無從佐證該袋子係向被告所拿取,故證人羅紫文之證述亦無從資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⑤本案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蔡育霖上開不利於被告證述之真實性,無從僅憑證人蔡育霖顯然有瑕疵之指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販賣、出借、轉讓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使法院獲致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確切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認被告被訴本件犯罪無法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按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所明定,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苟係基於日常生活之經驗,而非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不容當事人任意指摘。又證據之取捨,原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苟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得指為違法。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以本案查無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蔡育霖不利於被告證述之真實性,無從僅憑證人蔡育霖顯然有瑕疵之指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販賣、出借、轉讓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行,原判決認事沒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並無違誤。檢察官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以上詞就原審判決已調查認定之事證證明力,再為爭執,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始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槍、彈為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出借或販賣,竟於民國108年2至4月期間內某日,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大當鋪,將其所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下分別稱甲改造手槍、乙改造手槍)及具殺傷力之子彈數發,放在一黑色袋子內,交付予蔡育霖(蔡育霖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蔡育霖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審理中),雙方並約定其中1枝改造手槍以3萬元出售予蔡育霖,蔡育霖則事後另行付款,另1枝則交予蔡育霖保管而出借之,至於子彈部分則未言明價金若干而無償轉讓予蔡育霖。又當日係由賴家宏駕車搭載蔡育霖前往取得上開槍、彈,蔡育霖取得上開槍、彈後,係暫由蔡育霖保管持有,後於108年5月16日晚間11時許,在賴家宏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住處外,蔡育霖將甲改造手槍及其中之制式子彈1顆,交付予賴家宏持有(賴家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賴家宏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審理中)。嗣於108年5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口,蔡育霖因行跡可疑,為警發現,竟在警方欲上前盤查時,立即拔腿奔跑逃逸,並將手提包1只、手套1隻、拖鞋1雙棄置路旁,經警在該手提包內,扣得乙改造手槍及子彈4顆(僅其中2顆具殺傷力)後,開始追查,並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復經依法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後,於108年7月1日上午5時55分許,前往賴家宏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住宅執行搜索,並在賴家宏之房間內扣得甲改造手槍及子彈1顆,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甲○○(下稱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第2項之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轉讓子彈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應判處被告無罪(詳如後述),是本院以下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按告發人之告發,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足認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所供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況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則為擔保得獲邀減輕其刑寬典之人,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12號、94年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轉讓具有殺傷力子彈等罪嫌,無非係以:(1)證人蔡育霖、賴家宏、李龍珠於警、偵訊中之證述;(2)證人羅紫文於警詢中之證述;(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80065818、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4)另案扣案之甲、乙改造手槍各1枝及子彈共4顆;(5)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8年3、4月間,在設於彰化縣彰化市之彰大當鋪與蔡育霖、賴家宏見面乙情,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出借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轉讓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等犯行,辯稱:伊與蔡育霖是於108年3月20日第一次見面,當日是蔡育霖帶同他母親、表哥 黃煒嘉 前來借款,第二次見面是約於同年4月間,蔡育霖和賴家宏要去精誠夜市○○道來彰大當鋪找伊,因蔡育霖聽聞彰大當鋪同事遭人毆打,順道過來關心,伊並沒有販賣或交付任何槍、彈予蔡育霖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以證人蔡育霖、賴家宏及其等之配偶李龍珠、羅紫文之指述,惟(1)證人蔡育霖稱與被告係在少觀所認識云云,然被告從未進入少觀所,證人蔡育霖係因其母親需借款,而透過網路通訊體與被告聯繫,被告才認識證人蔡育霖。(2)證人賴家宏於警詢時原供稱其持有之甲改造手槍是姑姑 賴虹 每所交付,嗣方改稱是證人蔡育霖自小李處所取得的云云。(3)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之證詞原多所矛盾,且與證人李龍珠、羅紫文之證述亦有不符,迄109年最後一次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蔡育霖、賴家宏證述之情節方趨於相近。(4)證人蔡育霖雖證稱是向被告購買槍枝,但從頭到尾均未交付任何價金予被告,且其僅欲購買一枝槍枝,卻證述被告又多奉送一枝槍枝,亦顯核與常情不符,足見上開證人之證述多所矛盾,尚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再者,依證人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證人蔡育霖對於司法程序非常熟稔,當辯護人詰問證人蔡育霖對被告是否有所不滿?證人蔡育霖馬上可以聯想到是否要認為其因對被告有所不滿,方指述被告是槍枝來源乙節,足認證人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已有預設立場加以證述;且證人蔡育霖與賴家宏2人是熟識多年、毫無怨隙的朋友,然證人蔡育霖於案發之初卻有推責予賴家宏之情,更何況被告對證人蔡育霖而言,僅是當鋪業務,每個月尚需向其母親催討相關利息,其自有可能將槍枝來源推予被告;縱使證人蔡育霖、賴家宏確曾一同至彰大當鋪找過被告,但依證人賴家宏於鈞院之證述,亦無從確認本件扣案之槍彈確係被告所交付,況證人賴家宏、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亦多所矛盾,實難僅以證人有瑕疵之證述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本件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販賣、出借或轉讓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之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蔡育霖於108年5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發現,其於警方欲上前盤查時,竟奔跑逃逸,並將所持手提包1只、手套1隻、拖鞋1雙棄置於路旁,而為警在該手提包內,扣得乙改造手槍及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1顆、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之非制式子彈3顆,經警循線追查而查獲蔡育霖;復因蔡育霖指證賴家宏亦持有改造手槍,警方因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於同年7月1日上午5時55分許,前往賴家宏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賴家宏之房間內扣得甲改造手槍及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1顆等情,業據證人蔡育霖、賴家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0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35頁、47至53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674號搜索票、彰化縣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7至262頁)。又上開扣案之甲、乙改造手槍及子彈經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進行鑑定,結果為:(1)送鑑乙改造槍枝(含彈匣)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4顆(即證人蔡育霖為警查扣之子彈),其中1顆,認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其餘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其中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1顆,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3)送鑑甲改造手搶(含彈匣)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4)送鑑子彈1顆,認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80065818、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可按(見偵卷第91至96頁)。而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亦因持有上開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而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就證人蔡育霖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5萬元、證人賴家宏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此亦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書足參(見本院卷第223至235頁)。是證人蔡育霖、賴家宏確有持有上開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證人蔡育霖固曾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指證扣案之
甲、乙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被告乙情,然觀諸其歷次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於108年6月4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案發當天槍枝是如何取得?何處取得?當天是如何攜帶?)我原本是將槍枝放在南投市○○里○○路上我奶奶 王秀洽 放資源回收的三合院內,當天我自己騎機車去拿了1把改造手槍及2把道具槍還有3發子彈,放在一個黑色袋子內,然後就去嘉年華KTV唱歌了,在唱歌的時候我將1把改造手槍及2把道具槍還有3發子彈是放在 張庚輝 的車上,唱完歌後就都是隨身攜帶了。(問:上述涉案搶枝及子彈你是如何取得?來源為何?請詳述。)本案槍枝金牛座JP915改造手槍,是我大約在半年前,在南投體育場內網球場旁邊,我朋友與臺中自稱竹聯幫分子綽號「 小虎 」吵架,而我在旁邊圍觀,當時綽號「小虎」拿了1把槍出來作勢要開槍,於是發生拉扯,混亂中我拿到綽號「小虎」之人的手槍,之後我就佔為己用,後來我檢查槍枝內有5發改造子彈,我本案所使用的子彈來源就是當時綽號「小虎」之人手槍內的子彈,2把道具槍的來源則是我上網以4500元及5500元買的。(問: 承上 ,你有無綽號小虎之人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可供警方追查?)沒有,我無法提供,當天我只是去圍觀,沒有參與吵架。(問:前述於案發當天與你一同去唱歌及汽車修配廠之友人,張庚輝、 張益豪 等人對於你攜帶槍枝是否知情?)他們原本知道我有槍,但是當天他們都不知道我有攜帶槍枝。」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11頁)。
2、於108年6月2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持有之手槍1枝(含彈匣1個)及子彈4顆來源為何?)手槍及彈匣是我在108年3至4月間,我與賴家宏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向裡面員工(綽號小李)拿取,當時是免費拿取的。子彈4顆是賴家宏給我的。(問:賴家宏於何時、何地將子彈4顆交付給你?)在108年05月17日約18至20時許,在賴家宏家門前(彰化縣○○鄉○○路○段○○○巷○○號)由賴家宏親手交付給我4顆子彈。(問:為何賴家宏要將4顆子彈交付給你?)因為賴家宏與他的仇人有糾紛,賴家宏提供給我4顆子彈,以免遭對方尋仇。(問:為何你會與賴家宏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向裡面員工(綽號小李)拿取槍枝及彈匣?)因為我好奇想玩。(問:你是否知悉彰大當鋪向裡面員工(綽號小李)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我皆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0至21頁)。
3、於108年6月21日偵訊時證稱:「(問:槍是怎麼來的?)我去彰大當鋪找一個綽號叫小李拿的,他免費給我的,因為之前在少觀所跟他關在一起,他問有沒有人要買,因為我跟他比較好,所以我沒有給他錢,我自己有去南投試射過,知道有殺傷力。...槍是小李給的,彈是賴家宏給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3至264頁)。
4、於108年6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第1次筆錄中所述,你所持有之手槍1把(含彈匣1個)係向彰化市彰大當鋪裡面員工綽號小李之人拿取,且又是免費拿取的,這與常理不符,你為何能免費拿取手槍1把(含彈匣1個)?)當初他(小李)向我說該手槍1把(含彈匣1個)以3萬元賣給我,但我沒有給他錢,他也沒有向我催討,在我認知中就認為這是免費的。(問:當初你係以何代價向彰化市彰大當鋪裡面員工綽號小李之人購買你所持有之手槍1把(含彈匣1個)?有無包含子彈?)當初他(小李)向我說該手槍1把(含彈匣1個)以3萬元賣給我,但我沒有給他錢。沒有。(問: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三供你指認,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你能否指認出編號第幾號是你所稱之綽號小李之人?)編號第12號就是綽號小李之人。(問:經你指認編號第12號之男子,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號:Z000000000),該人是否就是你所稱綽號小李之人?)是的。」等語(見偵卷第33至35頁)。
5、於108年7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在南投誤傷人的子彈是賴家宏給你的嗎?)不是,我是跟朋友買的,朋友叫鱷魚。(問:你當時有說另一個綽號,但不是鱷魚?)是小李,就是我之前跟彰化警方說的,我剛說鱷魚是不想拖累他。(問:你為何知道小李有槍彈?)我在少觀所就認識小李,小李出來後,在當鋪外面有遇到,找他聊天,他說他要賣,一把3萬5千元,我沒有給他錢,先欠著,子彈附一盒,我沒有算幾顆,賴家宏才有算。(問:小李放槍的地方在哪?)5月17號我被警察查,約108年2、3月時候,我在我太太花壇的娘家,我搭賴家宏的車,我們打FACETIME約,我跟賴家宏講話都有錄音,南投警方有把錄音烤去,手機應該還在我太太那,我願意提供扣案。(問:裡面錄音是什麼內容?)因為賴家宏叫我去幫忙,後來出事了都不聞不問。(問:(提示南投警詢筆錄)你當時沒有提到小李,而是說竹聯幫小虎,時間也不對,也不是二個月,是說半年前,有何意見?)確實是小李,我是為了要掩護,才這樣說。(問:一把3萬5,二把7萬,你沒給他錢?)小李叫我們先拿去用。(問:一盒子彈,你跟賴家宏各分幾顆?)我拿4、5顆去,賴家宏我不知道他拿幾顆。(問:當天是誰跟小李拿裝槍的包裹?)賴家宏跟我一起下車跟小李聊天,賴家宏跟小李一起去小李的車上拿,我到賴家宏車上,賴家宏在車上把包裹給我,然後我打開看,槍有2把,子彈我沒有數,2把賴家宏都先拿回去檢查,後來賴家宏打電話跟我說槍怪怪的,我就再騎車去賴家宏家裡,賴家宏的女友把整個袋子拿下來給我,但是子彈不在裡面。」等語(見偵卷第40至42頁)。
6、於109年3月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108年你有無跟賴家宏去彰大當鋪跟一個綽號小李的男子拿槍及子彈?)有。(問:
小李你後來在警詢中有指認是甲○○?)對。(問:在那之前你跟甲○○認識多久?)忘記了。(問:所以認識很久?)不久。(問:在那之前見過幾次面?)4、5次。(問:怎麼認識的?)朋友介紹。(問:去拿槍彈是哪一天?)忘記了。(問:你之前警詢是說108年3、4月,後來在另案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你說是108年2、3月,到底是何時?)大約就是那時候。(問:
所以是108年2至4月間?)對。(問:具體是哪個日子,你忘了?)對。(問:彰大當鋪在哪?)在彰化市。(問:那個當鋪你還認識誰?)就只有小李。(問:裡面有其他人叫小李嗎?)沒有。(問:當天是誰從甲○○的手中拿到槍彈的?)我。(問:當時過程?)那天我跟賴家宏及賴家宏的太太,還有我太太,賴家宏開車,我們前往彰大當鋪,和小李約在傍晚6、7點,我們去那裡跟他拿槍,他裝在一個黑色袋子裡,我是跟賴家宏一起下去,在當鋪外見面,我跟小李拿槍,然後我們聊一下天就走。(問:你實際看到裡面是槍是何時?)我跟賴家宏回到車上時,是我拿出來看的,裡面有2把槍,子彈有幾發我忘了。(問:那時候子彈都在彈匣裡嗎?)沒有,是在一個盒子裡。(問:那當天那2把槍彈是由誰負責保管?)我。(問:
你於108年5月18日晚間,棄置○○○鄉○○路○段附近的槍,就是其中一把嗎?)是。(問:那另外一把你後來是交給賴家宏嗎?)對。(問:大約何時交給他的?)也是在108年5月17日之前那幾天,具體的日子我忘了,我是在他家外面,他的車上交給他的。(問:是在他的車裡還是車的旁邊?)我忘了。(問:是在晚上時交給他的?)是。(問:為何甲○○要把上開槍彈交給你們?)他原本說要用賣的,我有跟他說我過陣子錢再給他,我就先拿了。(問:他原本說要賣多少?)3萬元。(問:2把搶加子彈共3萬元?)不是,我原本是跟他說1把3萬元,但是他後來給我2把。(問:所以你們原本的約定是1把槍加幾發子彈3萬元?)一把槍3萬元,子彈幾發沒有說。(問:原本約好買1把,為何給你2把?)因為他叫我先拿著。(問:你們怎麼知道甲○○那裡有槍?)他自己說的,他之前就有拿給我們看過,他說要賣。」等語(見偵卷第157至161頁)。
7、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認識。(問:如何認識?)朋友介紹。透過他之前在監的朋友認識,名字忘記了,姓盧。(問:哪裡的監獄?)小李和他姓盧的朋友都在彰化少輔院。他們兩個都被關。(問:你和被告認識多久?)沒多久,一年吧。(問:你跟被告見過幾次面?)2、3次。
(問:你們第一次如何聯繫或交談?)被告在做當鋪,我朋友介紹而認識,我之前的姊夫黃煒嘉缺錢,我問他說可以借款,我們才認識。(問:你方才所述,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是因為朋友跟你講被告在做當鋪,你有需要,所以去找被告,是否如此?)對。(問:第一次你去當鋪找被告是要借錢?)介紹我姊夫去,我母親當擔保人。(問:第一次你帶人去找被告借錢,之後你是否仍有跟他聯繫?)有,很多次。(問:之後有無見面?見幾次?)2、3次以上,第一次到當鋪借錢,第二次他問我們有沒有需要槍枝,他說他有2枝槍要甩掉,有拿槍在賴家宏大村家試槍,我在賴家宏村莊門口有試開一槍。(問:方才所述是何時的事情?)還沒跟他拿槍前。(問:距離第一次到當鋪跟他借錢多久?)隔沒多久,他說有工作要配合,結果一直都沒消息,我介紹人給他辦貸款,我可以抽成,當時是賴家宏把人推薦給被告,也把那些人的資料都有給他,都有拍照起來,賴家宏手機都有,當初也有傳給我看,我的手機裡面也有對話,但他一拖再拖,後來跟他買槍是因為覺得他在耍我們,說要辦貸款資料都給了,結果都沒有消息,所以我就跟他講我跟賴家宏要跟人家黑吃黑,先跟你拿槍,到時候錢處理好,槍再給你,那時候我真的有意思要黑吃黑。(問:你去大村試槍之後發生何事?)他說我的行為太過高調,後來小李拿著槍就先離開了。(問:他給你試的槍是什麼型式的槍?)1枝金牛座、1枝92的槍。(問:你試了2枝槍?)我試的只有金牛座改造手槍,是對空鳴槍,他覺得我行事太高調就先離開。(問:你不是要跟他買槍怎麼就走了,你們都沒有談?)這件事是他先問我有沒有人要,之前我們在講要介紹人借錢抽成,他一而再再而三一直拖,我才用黑吃黑這個理由跟他說,我要去吃黑吃黑要跟他買一把槍,黑吃黑之後會把槍的錢拿給他。(問:你如何跟他買槍?)我沒有意思要跟他買。(問:所以你後來沒有跟他買槍?)我跟他拿槍那天,就是我出事那一天即我被抓前2、3個月,約108年5月間打電話給賴家宏開車來,車上有4個人可以證明我有去跟小李拿槍。(問:你跟被告拿槍的過程如何?)我過去跟他聊天,我就問他槍放在哪裡,他說放在他的黑色MAZDA車裡,在彰大當鋪門口、按摩店門口那裡,車都停在那裡,講沒多久,我把槍拿一拿就離開了。(問:怎麼拿?)放在一個黑色手提袋裡面。(問:被告交槍給你時當下有哪些人在場?)賴家宏、賴家宏老婆、賴家宏好朋友。(問:你的意思是他們都有看到被告拿了一包黑色的袋子給你?)不是他拿的,是他說放在車上那裡去拿。(問:不是被告把放槍的黑色包包拿給你,是你去那裡拿?)被告跟我講在哪裡,我自己去被告的車上拿的,當時賴家宏在跟被告聊借錢的工作,當時在場的人有我,賴家宏有下車,賴家宏老婆和我老婆及賴家宏的一位朋友在車上,那天去的總共有5個人。(問:你去MAZDA車上哪裡拿?)副座。(問:被告跟你講槍放在他車子的副座,是一個黑色的袋子?)他就是拿同樣的袋子、同樣的東西給我看過,我是拿同樣的袋子、同樣的東西,可是我回到車上清點時確實是兩支槍、十幾顆子彈,要去試射子彈時,子彈都不行去,是在給我裝 肖維 。(問:你說你去拿槍時賴家宏跟被告在聊天,你拿了槍之後有無跟他們一起聊天?)講一下話他就說有事要走了,我就上車,馬上打開包包。(問:你打開包包清點時車上的4個人都有看到你在清點槍?)嗯。(問:他賣槍給你的售價多少?)1支3萬元,我只要跟他拿1支槍,結果裡面放2支。(問:價錢如何計算?)我原本就沒有打算給他錢。(問:子彈如何計價?)子彈是他附加給我的,他沒有跟我說裡面有子彈,是我打開才知道裡面有子彈。(問:你將槍帶回後,沒有拿錢給他,他有無跟你催討錢?)我跟他說工作還沒處理。(問:你拿槍到被抓距離多久?)2、3個月。(問:這2、3個月當中他都沒有跟你要錢?)我就說工作不順利。
....(問:你如何跟被告聯絡?)LINE跟微信都有,(後改稱)用微信。(問:你手機裡面有無跟被告微信的紀錄?)我的手機在南投發生一件槍案時,就沒有用了。(問:你那支手機在哪裡?)我會把我全部的通訊資料、影片、截圖,要換手機都會放在雲端上面,我在南投發生一件槍案時,我就把手機丟掉了,我全部的資料包括通訊軟體、照片、截圖我都放在雲端,如果我要換手機我都會將所有資料放在雲端。(問:
你跟被告的對話紀錄有無提到要拿槍的事情?)沒有。(問:
你不是要跟他拿槍怎麼會沒有提到?)我們當時怕被監聽,所以沒有在電話裡面講,見面才講。(問:你記得你的帳號密碼?可以把雲端裡面的資料叫出來嗎?)我忘記雲端帳號,總不能今天要我提出我就提出,我可以找當初我賣掉手機的手機行的人幫我找資料出來,我跟被告的對話是說要去借款這些人的資料準備好了沒,超過一個禮拜了,在給我裝肖仔,這樣一直給我裝肖仔,我沒有對他不滿,那時候我沒有表達不滿,只是我想從他身上得到錢或東西。(問:你剛剛說想要對他黑吃黑是說,你要跟他拿槍,擔保他會幫你辦貸款讓你可以抽成,之後你再給槍的錢是不是?還是你之後會再還槍給他?)沒有,我那時候跟他講要拿槍黑吃黑,因為我有在從事詐欺,我跟被告說我要黑吃黑需要用到槍枝。(問:你不是也打算對被告黑吃黑,他幫你辦貸款,你再給他槍的錢,是否如此?)我跟被告說,我詐欺黑吃黑拿到錢之後,再拿槍的錢給你。(問:後來你都沒有拿到詐欺的錢,所以也沒有給被告錢?)對。(問:從你方才證述聽起來你對被告有一些不滿,或者對他的作法有一些不認同的地方?)你說我對他有不滿,就說因為我有不滿才要把槍枝推給他,我前面不會對他不滿,我只是講出事實,賴家宏他們做筆錄時,事實是不是這樣,是他晚上莫名其妙去找我母親,還是現在都能這樣,我相信法院都有判斷能力,而且法官都很偉大,我如果回答有,是不是要把槍枝推託給他,我之前沒有對他不滿,賴家宏他們被抓時候,我已經被關,要怎麼串供。(問:被告在你拿槍之後,有沒有跟你做過任何催討價金的行為?)他有問何時要拿錢給他。(問:他如何問?)有一次在大甲媽,之後碰面都在彰化市。(問:你們碰面是否刻意約?)有時候打電話約看在哪裡碰面。我槍拿回家時我有打電話問他,那時候東西怪怪的,就是槍上膛時稍微卡卡的。我問他說東西怎麼這樣,他說當初你試用時沒有這個問題,那時候我也有打給賴家宏說東西怎麼這樣。(問:你拿到槍跟子彈後將東西拿回去哪裡?)拿回去彰化花壇我老婆李龍珠家,和我老婆一起,是賴家宏載我們回去,他就走了。(問:你為何要打給賴家宏?)賴家宏在車上看我試槍,我問他這怎麼這樣,他之前有在玩槍。(問:槍枝及子彈是否一直放在你老婆家?)沒有,我把槍帶回南投,我放在我自己放槍的地方。(問:被告交給你的2把槍是否一直放在南投?)後來賴家宏他哥跟虎尾的人吵架時,當時打電話給我,要我去相挺,我說好,我就把小李的槍帶過去要挺賴家宏。(問:何時的事?)108年5月間的事。(問:你帶幾支槍去賴家宏家?)我去找賴家宏家找他時有帶2支槍,對方到他家,第一次尋仇找不到,對方就跑掉了,第二天我就跟賴家宏說不用再這樣甩來甩去(台語),我們就在他家門口等他就好,他們家的人不知道是什麼關係,去跟花壇派出所的所長說:人家來尋仇你們都沒有來加強巡邏,結果警察來之後看到我行為舉止很奇怪,要盤查我,那時候我要先走,結果走的時候跌倒,掉了一支槍在地上。(問:另外一支槍在何處?)我把另一支槍給賴家宏自保,怕人家再來找,我也不可能24小時在他家。....(問:你跟被告買槍,除了在場人賴家宏、你老婆、賴家宏的老婆有看到以外,有無任何聯繫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我沒有任何聯繫資料。(問:你跟被告聯繫的手機沒有被警察扣案?)對,手機我已經轉賣掉了。....((提示偵卷第43頁予證人閱覽)問:你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你可以提供你太太的帳號、密碼去查證你們的對話內容,是指什麼樣的對話內容?)我忘記要提供什麼對話內容。(問:當時能提供的是和誰的對話內容?)我和賴家宏的。(問:你說能提供的跟賴家宏的對話內容,對話內容有無包括你跟被告買槍的相關資料?)那時候是問我跟賴家宏的事情,賴家宏當時有跟我說小李槍枝的部分,當時都用講的,我們沒有用打字的留下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339至358頁)。
8、經核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證人蔡育霖於第一次警詢時就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來源並非指證係取自於被告,係於第二次警詢中始稱扣案之乙改造手槍係向被告「免費」拿取,但仍證稱扣案之子彈4顆並非向被告拿取,後因遭質疑其「免費」拿取扣案乙改造手槍之說不符常情,方又改稱被告係欲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乙改造手槍予其,因其未交付價金,被告也未向其催討,而認係「免費」取得乙改造手槍等情;然觀諸證人蔡育霖所證述被告販賣具殺傷力之槍枝予其之過程,其先證稱與被告係在少觀所認識,被告出所後,2人在當鋪外面相遇,被告向其表示欲以1把3萬5千元之代價販賣槍枝,附贈子彈1盒,後由其與證人賴家宏一起前去向被告拿取槍枝、子彈,係證人賴家宏和被告一起到被告車上拿取槍枝、子彈,並由證人賴家宏帶回家檢查等情;後又改稱與被告係透由朋友認識,在向被告拿取槍枝前已見過
4、5次,係其和被告約要拿槍,且由其向被告拿取,並由其負責保管拿到之槍枝、子彈,其原係向被告稱要買1把槍,但被告交付予其2把槍及數發子彈等情;再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係為向被告辦理借款而透過盧姓友人介紹認識,2人第二次見面,被告即向其表示欲賣槍,2人之後還有去試槍,後因其介紹他人向被告辦理貸款可抽成之事均無著落,其覺得被被告耍,方佯稱其從事詐欺欲黑吃黑而向被告拿槍,其並無真意欲向被告買槍,也不打算交付價金予被告,被告曾向其催討價金,但其均推稱等詐欺黑吃黑拿到錢再交付價金,其係向被告佯稱要買1枝槍,後其打開其到被告車上所拿裝槍之黑色袋子,才知道袋裡放2把槍及子彈,該等槍彈由其拿回去保管等情,足見證人蔡育霖就其如何與被告認識、被告與其接洽買賣槍枝之過程、欲販賣槍枝之價金金額、有無附贈子彈、其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槍枝之真意、被告是否曾向其催討過價金等情節,所述均不一致。再者,被告並未曾有入少觀所或曾在監在押之紀錄,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均含少年已、未塗銷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79至82頁),是證人蔡育霖所證稱其認識被告之過程,非但前後不一,亦顯與事實不符;參以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價值不斐,倘被告確有證人蔡育霖指證之欲販售所持有之2把槍枝乙節,衡情亦不可能於證人蔡育霖已言明僅欲買受其中1枝槍枝,且全然未交付任何價金之際,即另無償提供1把具殺傷力之槍枝,甚附贈十數顆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使用,益徵證人蔡育霖所證述之情節亦顯有違常情。況依證人蔡育霖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認其對被告應有所不滿,且其因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而所涉犯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目前仍經其提起上訴中,則證人蔡育霖亦顯有可能因對被告有所不滿,復為邀其供出槍彈來源因而查獲,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率而指證被告有販賣、出借或轉讓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犯行。從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既有顯然之瑕疵,復無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詳後述),自不能資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三)雖證人賴家宏亦曾於警、偵訊中指證扣案之甲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被告乙情,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有所翻異,且觀諸其歷次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於108年7月1日警詢時證稱:「(問:查扣你所持有之手槍1枝(含彈匣1個)、子彈1顆、手提包1個等物,是否均為你所有?)上述物品均為我過世姑丈( 楊家豪 )所有。(問:你如何取得上揭物品?)我約於108年6月22或23日其中一天下午去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去找我姑姑(賴虹每)要跟他拿衣服給我女朋友穿,後來發現衣服不適合,我坐在客廳的時候,我姑姑就從外面就拿著今天警方所查扣的手提包給我說要我保管,暗示我提袋裡面有一把槍,說是我過世姑丈的。之後我就帶回家,回到家後我在房間我有打開手提包並把槍拿出來看,當時我不知道裡面有1顆子彈,看完之後我就都把東西放在衣服堆並用袋子裝起來。」、「(問:據男子蔡育霖指稱於108年5月17日18-20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門前,係你親手將子彈4顆交給他,你做何解釋?)108年5月16日至17日,蔡育霖都住在我的房間,我不曉得他何時把子彈用透明夾鏈袋放在我房間內化妝台桌上,在17日17時許我跟我女朋友送貨回家後,蔡育霖在我家門外跟我說他樓上有放子彈並叫我拿下來給他,我一進房間就在化妝台桌上看到,我就把子彈從夾鏈袋內拿出來並交付給他,蔡育霖拿到子彈後便走向他的機車。(問:承上,為何你要將子彈4顆交給蔡育霖?有無對價交易?)因為那本來就是蔡育霖的東西,而且我工作回家後他告訴我,我才知道。沒有對價交易。」等語(見偵卷第49、52頁)。
2、於108年7月1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蔡育霖?)認識,我們是陸軍當兵同梯。(問:你有拿給他子彈嗎?)有,但是那是他自己的,他今年5月16號住我家,16號的晚上我家的宮廟澤聯會被砸,這是拜觀音佛祖的,宮廟的地址就是我的住家,我叫蔡育霖住我家,幫我顧家,因為我家早上沒有人,那天我早上6點去跑車,下午5點時回家,我回來時蔡育霖就在樓下,他怕對方來找麻煩,蔡育霖叫我去拿東西下來,我問他什麼東西,他說是子彈,我就拿給他4顆。(問:他說你是帶他去一個當鋪找小李拿的,有何意見?)沒有帶他去當鋪,有小李這個人,他本來在彰化的彰大當鋪工作,上上個月就沒有做了,我現在不知道他在哪,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問:槍怎麼來的?)我過世的姑丈的,我在姑丈過世沒多久拿到的,約他剛走的那個星期,108年6月22日星期六的下午,我忘記時間了,我是開我自小客車,銀色的BMW車子車號0000000,是登記在我阿姨 薛雨韓 (音譯)名下,我從大村走到溪湖,我就跟我姑姑賴虹每拿,姑姑沒有先打電話給我,後又改稱我自己的。(問:槍怎麼來的?)今年2月多,蔡育霖寄放一支在我這裡。(問:到底有沒有那個當鋪?)有,子彈不是在那個當鋪拿的。(問:子彈是跟誰拿的?)子彈是跟小李拿的,3、4月其中一天晚上,我有小李的電話,但是小李不接我的電話,我有小李的電話0000000000。(問:子彈是在彰大當鋪跟小李拿的嗎?)是,但不是我連絡的,小李是蔡育霖的朋友,我也是透過蔡育霖才認識他的。(問:槍跟子彈怎麼來的?)108年3、4月時,我跟蔡育霖在大村的 葉哲辰 家,那時蔡育霖有跟我說他要跟小李拿那2枝槍,過一陣子之後蔡育霖有跟小李連絡好,來我家找我叫我載他去,我開銀色的BMW車子車號000-0000載蔡育霖過去彰大當鋪,蔡育霖拿了一包東西上我的車,裡面有2枝槍,16、17顆子彈,我有看到槍,我就帶他回我家了,當天他沒有給我手槍。後來5月15、16日因為我家出事,蔡育霖就寄放一枝在我那裡,不是我跟他要的,是他自己要放一枝在我這,他怕我家出事,我會有事情。(問:這跟小李有什麼關係?)我不認識小李,我只知道他在做當鋪,我連絡不到他。」等語(見偵卷第56至58頁)。
3、於108年7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我有載蔡育霖去彰化當鋪找小李,蔡育霖說他要拿東西,蔡育霖拿一拿就回家了,蔡育霖說裡面是2把手槍,子彈不清楚。(問:蔡育霖說是你跟小李拿,子彈也只有你有算,有何意見?)我沒有拿,我車上還有我女友羅紫文可以做證,因為羅紫文住我家,所以我沒有記他的電話。我載 賴育霖 去的,我也有下車跟小李聊天,但是不是我去車上拿,是蔡育霖,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碰到那包袋子,我女友羅紫文也沒有拿裝槍的袋子給蔡育霖。」等語(見偵卷第42頁)。
4、於109年4月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跟甲○○認識嗎?)沒有很熟。(問:怎麼認識的?)透過蔡育霖認識,他先跟我提到有小李這個人,後來有一起出來喝飲料。(問:警方有讓你指認小李就是甲○○?)有。(問:他在哪裡工作?)彰大當鋪。(問:警方在108年7月1日你的房間扣到一把槍跟子彈,從哪來?)蔡育霖給我的。(問:蔡育霖怎麼會有槍?)我也不知道。(問:之前是否提到過,曾經跟蔡育霖一起到彰大當鋪向小李拿槍?)是,我有跟他去,但去拿槍時,我沒有接觸到。(問:時間點是在108年2月至4月間?)大概是這段期間。(問:具體的日期記得嗎?)忘記了。(問:當時還有誰一起去彰大當鋪?)我跟蔡育霖及蔡育霖的太太,還有我的太太。(問:當時去彰大當鋪是要去拿槍,你事先知道嗎?)不知道。(問:你原本以為是要做什麼?)原本我們要去逛精誠夜市,就在彰大當鋪旁,剛好蔡育霖說他要去彰大當鋪找小李,他就先去找小李。(問:蔡育霖說他下去找甲○○之後,回到車上,他就有拿出來看,發現裡面有二把槍,你也是這個時候知道裡面有槍嗎?)是。(問:這時候你沒有發出疑問?)因為我想說不要惹事生非。(問:這樣為何後來其中一把槍會交給你?)因為在去年6月左右,那時我哥哥有跟人家有糾紛,對方人有找到家裡,有砸毀鐵門、機車、金爐,我有跟蔡育霖說,他就說他要來幫忙,後來蔡育霖才拿槍給我。(問:甲○○為何要把槍交給蔡育霖?)我聽蔡育霖說,是要向甲○○買。(問:所以並不是你要買槍?)不是。(問:也不是你們合夥要買槍?)不是。(問:蔡育霖丟搶的地方是在你家附近?)是,在我家後面。(問:所以蔡育霖丟掉那把槍跟你在查到的那把是從甲○○那來的?)應該是。
(問:去彰大當鋪時是由你開車?)是。(問:蔡育霖坐哪裡?)他坐後座。(問:蔡育霖在後座拿出來,你怎麼知道是槍?)蔡育霖有說。(問:當場裡面有幾發子彈?)幾發子彈他沒有算,另外,我從後視鏡有看到他當場有拿出二把槍,還有一盒東西,裡面應該是子彈。(問:甲○○怎麼會有槍?)我不知道。(問:蔡育霖既然是要買槍,為何沒給錢?)這個我不知道。(問:而且不給錢之外,還多給了一把槍?)我也不知道。我個人覺得他們應該是另外有約好交錢的日期。(問:蔡育霖把槍交給你,沒跟你拿錢?)沒有,我從當兵到現在我借他不少錢,我們很要好。」等語(見偵卷第189至192頁)。
5、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不認識。也無往來。(問:是否曾陪同蔡育霖到彰大當鋪外的停車場找被告?)有。(問:當天你有無與被告聊天?)有,聊一下,有下車聊天,我忘記我們聊天內容。(問:你跟蔡育霖那天去找被告有何事?)那天本來是我跟我太太要去夜市,蔡育霖來我家找我,問我要去哪裡,我說要去夜市,他說順便載他去找朋友。(問:你們那天找被告除了聊天外,還有無發生什麼事情?)之後我就上車。我先上車,後來蔡育霖才上車。(問:為何蔡育霖沒有跟你一起上車?)因為他還在跟被告聊天。
(問:你有無看到蔡育霖去被告車上拿什麼東西?)我真的沒看到。(問:後來蔡育霖上車後有無跟你說什麼?)他就拿一個東西上來。(問:是否知道他拿什麼東西上車?)他沒有跟我講。(問:那個東西長什麼樣子?)一個黑色袋子。(問:當時他拿上車後有無打開來看?)好像有,但我沒有看清楚。(問:當時你有無看到裡面是什麼東西?)看起來像是模型槍,還是玩具槍。(問:當時你們車上有幾人?)我、我老婆跟蔡育霖、蔡育霖的老婆,車上共有4人。(問:你有無跟蔡育霖去試過槍?)沒有。(問:後來蔡育霖上車後你們去哪裡?)我老婆在睡覺,所以我們就回家睡覺,之後到家就解散,因為我們聊太晚了,沒有去逛夜市,跟被告聊1、2個小時。(問:
你不是跟被告不是很熟,為何可以跟他聊很久?)不是我聊的,我跟他聊1、2句就上車了,大部分是蔡育霖跟被告聊天。(問:各自解散回家以後,蔡育霖有無打電話給你說剛剛跟被告拿的東西怎麼樣?)沒有,我就去睡覺,因為明天還要上班。(問:你跟蔡育霖是否認識很久?)當兵認識。(問:你們平時感情如何?)當兵後有一陣子有聯絡,之後他消失一陣子,突然有一天他老婆家住我家附近,他就直接來我家。(問:你有無推薦人給被告辦理貸款?)無。(問:你有無聽過蔡育霖跟你抱怨被告什麼事?)其實蔡育霖行蹤很難掌握,因為蔡育霖沒有使用手機,他有時候用他老婆的手機打給我,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手機,他有跟我說之前他有卡案件,所以手機不見了。(問:你有無聽過蔡育霖跟你抱怨過被告怎樣?)無。(問:在今天之前,被告有無託人找你談本案?)是有朋友問一下,問跟被告怎麼了。(問:為何這樣問?)我跟他之間有共同的朋友。(問:你們共同的朋友為何要問你?)問我跟他發生什麼情況。(問:你如何回答?)我說就案子這樣。(問:你與蔡育霖平時如何聯絡?)他會直接來我家,他常常來我家拜拜。(問:他是否曾住過你家?)住過一天而已。(問:你們平時是否會用手機聯絡?)很少。(問:你的手機裡面有無與蔡育霖聯絡的微信或LINE的對話紀錄?)無。(問:為何沒有對話紀錄?)因為他都直接來我家。(問:蔡育霖找你去彰大當鋪那天,有無跟你講他是要找被告?)他就說去彰大找朋友。(問:他有無說找朋友做什麼?)他沒有跟我講。(問:你看到蔡育霖上車後,從黑色袋子拿出2支好像模型槍?)類似,因為他看一下就收起來,我也沒有過問,我覺得那種東西在車上有點敏感,所以我不會過問。(問:你有無摸那把槍?)無。(問:你是否知道真槍或假槍?)我當時在開車,我不知道是真槍還是假槍。(問:你與被告之間有無仇恨?)無。(問:蔡育霖有無要你講不實在的話陷害被告?)無。(問:你方才稱你在車上看到蔡育霖打開包包看裡面的東西,你有看到好像類似生存遊戲的槍枝,你是否知道後來蔡育霖被查獲持有槍械的事情?)我知道。(問:蔡育霖被查獲的槍械和你看到包包裡面類似像生存遊戲的槍,是否同一把?)那天車上很暗,要看清楚很難,且我是駕駛要看前面的路,又要看後面的狀況很危險。(問:是否知道這2把槍是否同一把?)我真的不知道,我的案子也是蔡育霖給我的,他跟誰拿我不曉得。(問:是否到底是同一把,目前僅有蔡育霖知悉?)是,都是他講的。(問:在今天之前,被告有無自己或透過朋友跟你說要你作證怎麼說?)無。((請求提示本院108年訴字第1238號卷第300頁審理筆錄予證人閱覽)問:你所涉案於法院開庭時「法官問:你們一起到小李的地方買子彈,是否是你們各自扣到的就是那天一起拿到的,來源都是那個小李?賴家宏回答:是。」你可否確定你被警察扣到的槍彈都是從小李那邊拿到的?)子彈、槍是蔡育霖給我,他說誰,我也不知道,因為槍是他給我的,我會這樣回答是因蔡育霖說槍枝、子彈來自於被告。((請求提示偵卷第191頁予證人閱覽)問:偵訊時「檢察官問:蔡育霖丟掉那把槍跟你被查到的那把都是從甲○○那來的?你回答:應該是。」是否如此?)我說應該是,因為槍不是我提供,是蔡育霖提供,我第一次被抓,我什麼都不知道,我想說要照著蔡育霖講的方式講。(問:蔡育霖為何拿槍給你?)因為去年6、7月,家人跟別人有糾紛,那時候蔡育霖來幫忙,我們有報警紀錄,就是有人開車來砸我家的玻璃、電燈、機車等物,蔡育霖想說要幫忙,他好意拿一枝槍,因為我奶奶、爺爺都住家裡,怕我們被怎樣,想說讓我防身用。(問:他給你防身的那把槍,你有無試射?)我完全沒有試射過,都放在家裡,也沒有拿出門。(問:你之前在警詢、偵訊時均提到有看到蔡育霖拿的是手槍,都沒有提到可能是模型槍,今天為何為說是模型槍?)我說疑似模型槍,我不確定那是真槍,因為他都沒有拿出來,我第一次被抓,我想說可能是蔡育霖所講的這樣,槍都是被告提供的,我不敢保證是真槍還是假槍。(問:你於之前警詢、偵訊時均沒有提到疑似模型槍,今日為何改變說可能是模型槍?)因為第一次被抓會緊張,當時偵訊時檢察官比較大聲,所以會害怕,怕講錯話會被收押。且現在案情還不知道這把是否是小李提供,我不敢說是模型槍或真槍,我的意思是有可能是真槍或假槍。(問:為何之前沒有提到可能是真槍或假槍,到今天才提出來?)之前緊張怕講錯話。(問:是否是你與被告共同的朋友來找你,你才改變說法?)不是。(問:蔡育霖在你被警察查獲你持有槍枝之前,有無跟你講過他要跟被告買槍的事情?)從來沒有。(問:那天你跟蔡育霖到彰大當鋪,你也不知道他要幹嘛?)完全不知道。(問:你確實有看到蔡育霖拿疑似裝模型槍的袋子上車嗎?)有。(問:是否知悉裡面的東西是模型槍?有無看到?)我不敢確定是否模型槍或真槍,他沒有拿很出來,拿起來是一支槍的模樣。(問:他有無拿出來跟你講他拿到槍?)他沒有跟我講,他自己拿出來看一下就收起來。(問:是否知道那個袋子是哪來的?)他沒有跟我講他從哪裡拿袋子,他上車之後,我跟他說我明天還要上班,我們就先回去不去逛夜市了。(問:袋子是否跟被告拿的?)我不確定,我沒看到他跟誰拿的。(問:
他跟被告在那天聊天過程中有無講到槍?)他們聊天,我沒有在旁邊聽。(問:你不是有下車?)我下車跟被告聊一下,沒有聊很久就上車,1、2個小時都是蔡育霖跟被告講話。(問:你沒有看到蔡育霖去哪裡拿到這個袋子?)當時我的車停在比較前面,他們在比較後面的地方,他們在聊什麼我不知道,拿什麼我看不到。(問:你沒有看到蔡育霖拿上車的袋子從何而來?)對。((提示偵卷第57頁反面予證人閱覽)問:你於偵查中稱「108年3、4月我跟蔡育霖在大村的 葉哲承 家,那時蔡育霖有跟我說他要跟小李拿那兩支槍,過一陣子之後蔡育霖有跟小李聯絡好,來我家找我叫我載他去」,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不是我跟被告聯絡。(問:蔡育霖到底有無跟你講他要去跟小李拿槍?)確定沒有。(問:蔡育霖於108年5月,在花壇彰員路被警查獲的槍枝、子彈,從何而來你是否知悉?)他跟我說他跟別人拿的。(問:跟誰拿的?)他沒有跟我講。(問:何時跟你講是跟人家拿的?)他來我家,被警查獲前。(問:他有無跟你說跟誰拿的?)他沒有跟我講。(問:他有無給你一把槍防身?)有。(問:他如何跟你說槍枝的來源?)他也沒有跟我講,當時我家出事很多人,他說這1枝給你放著防身,我也沒有問槍枝的出處。(問:你有無拿子彈給他?)我家都被砸,那時候有警察來,我沒有時間拿子彈給他。(問:之前蔡育霖說你拿子彈給他,你說子彈是他自己放在你家的,叫你拿下去?)他當天有住我家,他遺漏東西在我家,他要我拿一包疑似子彈的東西給他。(問:你之前指認被警查獲的槍枝、子彈的來源是被告,是否因為蔡育霖跟你說的?)我被抓的時候,檢察官跟我說蔡育霖說他是跟甲○○拿的,我第一次被抓,我不可能說蔡育霖是跟誰拿的,我想說跟他說一樣的。(問:是因為檢察官跟你說蔡育霖說槍枝、子彈是跟被告拿的,你才附和他的證詞而這樣說嗎?)對。....(問:當天你們是一起回到你們家?)我們車子停好,就各自解散。(問:他們再自己回去?)我們車子停好,就說拜拜我們上樓睡覺了,就各自解散。(問:當時蔡育霖有無將黑色袋子拿走?)真的沒有看清楚,當時沒有路燈,他機車停在後面,我也沒看到他拿什麼,我們就下車跟他說拜拜就上去睡覺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拿下來,我隔天開車沒有看到袋子,表示是他拿走沒錯。(問:蔡育霖去彰大當鋪之後,他有無跟你講他跟人家拿的槍有什麼問題?)他沒有講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58至373、378頁)。
6、是證人賴家宏於本院審理時已否認有親自見聞被告有何交付槍枝、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乙節,並明白結證稱係因檢察官告知證人蔡育霖指證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其方附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而指證被告等情;佐以證人賴家宏於警、偵訊初訊時,原均未指證扣案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係經檢察官詢問證人蔡育霖證稱是去彰大當鋪找「小李」拿的?證人賴家宏始指證扣案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益徵證人賴家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非無稽。雖證人賴家宏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確曾開車搭載證人蔡育霖前至彰大當鋪與被告見面,然其否認知悉證人蔡育霖與被告見面之目的為何?其當日雖有見證人蔡育霖拿一疑似裝有槍枝之黑色手提袋上車,然其並未見證人蔡育霖係自何處取得該黑色手提袋?也不知該黑色手提袋內裝的物品是否即為本件扣案之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再參以證人賴家宏歷次證述證人蔡育霖前去彰大當鋪找被告之情節亦不一致,更與證人蔡育霖歷次證述之情節迥然有異,故證人賴家宏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述,實無從資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
(四)至證人李龍珠雖於108年7月20日警詢時證稱:「(問:據蔡育霖供稱108年2-3月左右,其與賴家宏有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有無此事?)有的,當時是賴家宏駕駛1部BMW自小客車(車牌我只記的是數字部分5071),我與我丈夫蔡育霖是坐在後座,大約是在晚上19-20左右到彰化市的彰大當鋪,當時賴家宏與蔡育霖都有下車跟一個綽號叫做小李的男子講話,大約15至20分鐘左右他們兩個就上車了,上車之後我有看到賴家宏從一個包包裡面拿出手槍,在檢查手槍、拉手槍有發出聲音,但是當時我都在玩手機,所以沒有記得是誰將裝有手槍的包包拿上車的,之後就開車回到賴家宏的住家。」等語(見偵卷第65至66頁);復於109年3月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有去過彰化市的彰大當鋪嗎?)有。(問:去過幾次?)1次。(問:跟誰去?)跟賴家宏、蔡育霖,還有一個女生,但我不知道她是誰。(問:誰開車?)賴家宏。(問:
你坐哪個位子?)我坐在右後座。(問:大約何時去的?)傍晚時,日子我不太確定。(問:是去年嗎?)對。(問:大約幾月時?)不記得了。(問:你警詢是說大約是108年2、3月左右,正確嗎?)正確。(問:當天去彰大當鋪發生什麼事?)賴家宏及我先生蔡育霖有下車,我在車上滑手機,後來有在那個地方待一下,他們上車後有拿一包東西,當下我沒有認真看那包東西是什麼,但是我知道是手槍,因為他們有拿出來看。(問:你記得上車之後是誰拿出來的嗎?)不知道,因為當下我在玩手機。(問:但是你在車上有看到槍?)對。
(問:你在車上有聽到賴家宏跟蔡育霖有說要如何處理拿到的槍嗎?)我當下比較專注在遊戲,所以沒有認真聽他們說。(問:你原本就認識彰大當鋪的小李嗎?)不認識。(問:
你在警詢如何指認小李就是甲○○?)因為警方有給我看很多照片,叫我指認對方是誰。(問:指認之前你看過小李幾次面?)就去彰大當鋪那次,因為我很會認人。」等語(見偵卷第160至161頁),證人李龍珠雖均明白證稱有與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一同前至彰大當鋪找被告,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下車與被告聊天後,確有拿一包東西上車,但並未明白證述該包東西係取自於被告,且就其如何知悉該包東西是槍枝乙節前後證述並不一致,亦核與證人蔡育霖證述係其將裝有槍枝、子彈之袋子拿上車乙情不相符合,顯見證人李龍珠之證述有所不實,亦無從資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
(五)另證人羅紫文於108年7月22日警詢時係證稱:「(問:據賴家宏供稱108年3-4月左右,其與蔡育霖有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有無此事?)有的,當時是賴家宏駕駛1部BMW自小客車(車牌我只記的是數字部分5071),我坐在副駕駛座,賴家宏的朋友蔡育霖是坐在後座(賴家宏的正後方),我只記得是大約是在晚上時段(不記得是幾點了)左右,到達彰化市的彰大當鋪,當時賴家宏與蔡育霖兩人都有下車,我有看到賴家宏下車後跟路旁的一群人其中一個男生聊天,大約10分鐘左右,賴家宏就先上車了我就問賴家宏在跟誰講話,他就回答我說是在跟蔡育霖的朋友聊天,再過一下子,就換蔡育霖上車,蔡育霖就手拿了一個深色包包上車,他就將包包放在腳踏板,因為大部分時間我都在睡覺,就是睡睡醒醒的,之後賴家宏就開車回到賴家宏的住家。(問:本分局員警於108年7月1日查獲賴家宏持有手槍1把及子彈1顆等物,你曾否見過賴家宏持該批槍彈?)我都沒有看過。(問:問承上,你是否知悉賴家宏所持有手槍1把及子彈1顆等物,來源係出自何人?)我不知道他有槍彈這件事。」等語(見偵卷第70至7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妳曾否跟你先生賴家宏一同到彰大當鋪?)有。(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不認識,不熟。(問:那天為何到彰大當鋪?)那天我跟我先生要去逛夜市,蔡育霖來找我們說他也要去,順便去找他朋友,他們先去找他朋友,因為在精誠夜市外面,蔡育霖先下車找他們聊天,因為他們聊很久,我在車上睡覺。(問:當天車上有幾人?)4人,我跟我先生賴家宏、蔡育霖跟蔡育霖的太太。(問:賴家宏、蔡育霖有無下車找朋友聊天?)蔡育霖先下車,我先生也有下去,但我先生一下子就上車陪我。(問:大約隔多久蔡育霖就上車?)大約十分鐘。(問:蔡育霖上車時你有無注意他手上有無拿東西?)我不知道,我在睡覺。(問:蔡育霖上車後妳有無看到他拿黑色包包並打開看裡面東西?)我不知道,因為我在睡覺,醒來之後就到家了,因為太晚了,沒有去夜市就直接回家。(問:蔡育霖上車做什麼,妳是否均不知道?)是,我都在睡覺沒有醒來。(問:妳於警詢稱,那天去彰大當鋪蔡育霖手拿深色包包上車,並將包包放在腳踏板,為何今日證稱妳不知道蔡育霖有拿包包上車?)那是印象中,我有醒來瞄到,但還有睡意,沒有很清楚,我不知道那是什麼。(問:是否確實有看到蔡育霖拿了一個深色包包上車?)印象中吧,因為也過很久我也忘了。(問:
深色包包是否黑色的?)我不知道,車裡面那麼暗我不知道。(問:妳在警局稱蔡育霖把包包放在腳踏板上,有何意見?)是我用斜眼看的,有瞄到。(問:蔡育霖確實有把包包放在腳踏板?)有。(問:有無看到蔡育霖從包包內拿出手槍檢查?)沒有。(問:為何賴家宏在前座可以看到蔡育霖拿出槍支在檢查?)我睡著,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374至377頁),是依證人羅紫文之上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證人蔡育霖、賴家宏確曾一同前去彰大當鋪,當日證人蔡育霖亦確有拿一袋子上車,但無從佐證該袋子裡係裝有本件扣案之槍枝、子彈,更無從佐證該袋子係向被告所拿取,故證人羅紫文之證述亦無從資為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
六、綜上所述,證人蔡育霖固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證本件扣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乙節,然其證述非但有顯然之瑕疵,亦核與證人賴家宏之證述有所不符,且證人賴家宏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白結證稱係因檢察官告知證人蔡育霖指證扣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來源為被告,其方附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而指證被告等情,而證人李龍珠、羅紫文亦均未明白證述有見聞證人蔡育霖向被告拿取槍、彈乙情,是其等之證述均無從作為證人蔡育霖上開指證確具相當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復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蔡育霖上開不利於被告證述之真實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從僅憑證人蔡育霖顯然有瑕疵之指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販賣、出借、轉讓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等犯行。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確切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被訴本件犯罪無法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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