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李佩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志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區○○段○○○○號及6167、631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附表三份(正本一份、繕本二份)。
五、經查德州餐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六、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七、請釋明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債權是否德州餐館有限公司已有未依約清償?若無符期限利益喪失之情形,上開擔保債權應不得併同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