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嘉珊 (即 黃玉華 )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43×10=2,1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請向本院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無債務人亦應於該清冊內記載「無」)。並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若繳交房租之證明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之子之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六、提出最近3個月(即108年4月至同年6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就聲請人之子扶養費支出每月8,631元,除應提出上列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應陳報聲請人之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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