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簡正明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群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仁𪴍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調字第105號),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上開調解事件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得扣抵本件訴訟應繳之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簡正明、被告黃仁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群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