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正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110年

度原易緝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正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正義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所為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而於11

  1年8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

  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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