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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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95號

原告乙○○住雲林縣○○鄉○○村○○0號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KHAMMOONMAKHATO)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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