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原告與被告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涂基復 、 曾國才 、 徐豐明 律師即 劉信宗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8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