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 趙子敬 被告 葛雯婷
李自慧 王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9年10月19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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