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原告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原告與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30,700元│├──────────┼────────────┼─────┤│臺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200萬元│20,800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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