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蕭世典 原告與被告 張豐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