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憲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34×10=680)。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409,202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另聲請人所提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尚有其他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債務,請就目前全部積欠之債務詳予說明)?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含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年4月25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1年4月25日至103年4月24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
八、請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查詢報告書。
九、請聲請人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101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聲請人提出100年度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聲請人自陳目前仍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助字第
155號強制執行,惟未提出相關執行命令影本,請聲請人說明執行標的為何?何時開始遭強制執行?目前是否仍遭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薪資債權遭強制執行,請提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十三、請聲請人詳加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任職之公司暨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以玆證明。
十四、據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該債務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惟並未提出該自用住宅為其所有且為供自己或家屬住居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是以請聲請人就該自用住宅是否為其所有且係為供自己或家屬住居使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該自用住宅是否即為聲請人目前居住之現址,如非目前居住之現址,亦請聲請人一併釋明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