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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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陳香月 被告 陳囿竹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64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陳囿竹被訴加重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㈡至被告 藍弘凱 、 邱鎔諺 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義閔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