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劉楊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婷 被告 陳志保 被告 陳銀謀 被告 陳三桂 被告 陳麗珠 被告 陳俊豪 被告 陳威昇 被告 陳騏庭 被告 陳春合 被告 陳逸欣 被告 陳文龍 被告 陳有路 被告 陳聰明 被告 陳振輝 被告 許進發 被告 許子元 被告 陳志堅 被告 方全丁 被告 方偉郎 被告 陳抄陣 被告 陳鴻志 被告 陳王雪花 被告中華民國(財產管理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泰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第12行及其附表編號G中關於「 陳麒庭 」記載,應更正為「陳騏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