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05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莊綱良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告 謝瀞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鄭又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