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92號原告環遊世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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