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洪金順 被告 陳志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