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聲請人富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秋君 相對人 施秉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118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1月5日50,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580804002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580805003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580806004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CH580807005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580808006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CH580809007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CH580810008106年1月6日100,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CH580811009106年1月5日100,000元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CH580812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