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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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 李妍樺李欽華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 李王 換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用?並提出債務人母親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及提出相關資料。
3.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含母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5.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及106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獎金、加班費、年終獎金等),並提出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所領取105、106年度年終獎金之單據。
7.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
279號執行案件及本院107年度士小字第703號訴訟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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