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開駿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4,7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