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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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 黃光明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
康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宏鑫 律師被告 黃敏男
黃德藏
黃永源 黃平界 黃清沛 黃清岳 黃徐碧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祥 被告 黃麗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慶豐 被告 黃英聲
黃同德 黃育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駿 被告 黃德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賢 被告 黃玉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王金緞 被告 黃世聰
黃慶豐
黃文福
葉嫌 楊葉牽治 高黃美
邱美金 黃四吉 黃建銘 黃素琴 黃秀惠 黃丁煌 黃丁福
黃張美金 黃永隆 黃俊貴 黃俊明
黃淑雅 黃俊益 黃大順
黃吳貴美
黃馨慧 黃秀月
黃秀珠
黃正順 黃包春美 黃國明 黃國清
黃淑芬
黃淑秋 黃玉溱 (即 黃永進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詩捷 被告 黃玉進 (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興 (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花 (即 黃永來 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慶 (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玉 (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彬 (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許芳瑞 律師(即 黃玉添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許芳瑞律師(即黃玉添之承受訴訟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對分割之意見,惟與黃永進其餘繼承人之意見相左,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