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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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永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