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童王敏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林柏榕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禎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杜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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