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上訴人 林羿男
林柏志 李坤源 李永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炳進 、 林滄田 、 林南仲 、 林月德 、 林天和 、 林天財 、 林天送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25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23萬9,056元,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6萬5,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