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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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李添全 相對人 楊凱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共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71-4地號土地,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2號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確定在案,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領取依判決主文所載之補償金,爰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判決影本所載相對人之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屏東縣○○市○○路○○○號4樓之2」,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佳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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