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0號債權人 蔡百 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英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對債務人廖英舒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本件係按
照票據關係請求,惟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正確聲請狀影本5份(依民事訴
訟法第514條第2項規定,請求之原因事實,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而台端之聲請狀原本金額塗改未蓋章,且提出支付命令影本之金額為錯誤未修改之金額;)。
㈢提出正確之支票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項規定,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台端請求按附表計算利息,請依票據順序填寫附表,並詳細填寫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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