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9號債權人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紘瑜城佑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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