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豐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9,063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乙○○自民國99年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7,55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7│││12768│育勝│2月01日起││6│││元│││││├──┼───┼─────┼──────┼──────┼───────┤│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7│││9352元│育勝│2月01日起││6│├──┼───┼─────┼──────┼──────┼───────┤│3│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7│││4769元│育勝│2月01日起││6│├──┼───┼─────┼──────┼──────┼───────┤│4│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9│││4858元│育勝│2月01日起││6│├──┼───┼─────┼──────┼──────┼───────┤│5│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9│││5804元│育勝│2月01日起││6│└──┴───┴─────┴──────┴──────┴───────┘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768│育勝│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352元│育勝│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769元│育勝│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4│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858元│育勝│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5│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804元│育勝│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