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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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選任辯護人林達傑律師
黃教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63號、第5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子○○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69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明知甲 基安 非他命(起訴書誤繕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非法持有,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持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方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98年7月20日起至同年9月7日,計5次,由己○○
撥打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子○○使用之上揭2門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或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處所見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己○○合計5次,己○○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
㈡於98年7月10日起至同年8月5日,計6次,由丁○○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子○○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300元或500元或625元或1000元或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2-1至2-6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丁○○合計6次,丁○○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2-1至2-6所示)。
㈢於98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1日,計5次,由癸○○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
02)00000000號電話予子○○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500元或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3-1至3-5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癸○○合計5次,癸○○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3-1至3-5所示)。
㈣於98年7月8日起至同年9月14日,計22次,由壬○○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公用電話予子○○使用之上揭2門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500元或700元或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4-1至4-22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壬○○合計22次,壬○○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4-1至4-22所示)。
㈤於98年7月8日起至同年9月7日,計20次,由辛○○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子○○使用之上揭2門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500元或800元或1000元或1200元或28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5-1至5-20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辛○○合計20次,辛○○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5-1至5-20所示)。㈥於98年7月8日起至同年7月31日,計9次,由乙○○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子○○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300元或
500元或1000元或1500元或2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6-1至6-9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乙○○合計9次,乙○○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6-1至6-9所示)。
㈦於98年7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5日,計9次,由戊○○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子○○使用之上揭2門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7-1至7-9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戊○○合計9次,戊○○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7-1至7-9所示)。
㈧於98年7月8日起至同年9月16日,計14次,由甲○○撥打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公用電話予子○○使用之上揭2門號聯繫,表示欲購買價值700元或13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子○○應允後,渠等旋相約在如附表編號8-1至8-15所示處所見面,繼由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合計14次,甲○○則交付各該次之購毒款項予子○○(即如附表編號8-1至8-14所示)。嗣於98年9月17日下午3時12分許,子○○與甲○○聯繫交易價格1300元、重量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子○○應允後,即駕車前往甲○○位於基隆市○○區○○路24處住處附近,因車輛無法駛入,於同日下午3時55分許,甲○○即委請女友庚○○下樓至基隆市○○路○○號處與子○○會合,並進入子○○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庚○○交付內有現金1300元之口香糖包裝紙予子○○,並自子○○處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5公克),隨後子○○駕車離去(即附表編號8-15所示)。迨庚○○下車後為在場埋伏警員查獲,並扣得甫交易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警員再於同日下午4時5分許,前往基隆市○○街188之15號處,查獲子○○,並扣得上述捲於口香糖包裝紙之現金1300元、行動電話
1具、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再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同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同法第158條之3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證人庚○○於警詢時乃因毒品案件為警查獲,而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詢問,而證人己○○、丁○○、壬○○、辛○○、乙○○、戊○○、甲○○於警詢時則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然因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本無具結程序之適用,故均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復證人庚○○、己○○、丁○○、壬○○、辛○○、乙○○、戊○○於偵查中業已依證人身分詢問及具結,且證人庚○○、己○○、丁○○、壬○○、辛○○、乙○○、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經以證人交互詰問,且經被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詳本院99年2月8日、同年3月9日審判筆錄),準此,渠等既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為證,已足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則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瑕疵,應已治癒,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首揭說明,應認證人庚○○、己○○、丁○○、壬○○、辛○○、乙○○、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
喚或傳喚不到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並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7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被告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此項對質、詰問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乃被告重要之訴訟防禦權利。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實質上應解釋為係指已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而言。如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除非該陳述人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外,均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證據容許性即有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74號判決要旨參照),則反面推之,若因證人具有同法第159條之3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縱該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為陳述時,並未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其所為之陳述仍應具有證據能力。準此,本案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未到,堪足認證人癸○○確有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之情形,且其前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其訊問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俱查無何違法取供情事,是堪信所述為證人癸○○之意,已足確保具有外部信用性之特別情況,復此屬檢察官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對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實施之通訊監察,乃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罪嫌,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爰經本院以98年度聲監字第279號、98年度聲監字第
351號准予實施通訊監察,所得監聽譯文內容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要件而取得之證據,亦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且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本案查獲照片及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
重0.65公克)、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行動電話1具、現金1300元等物,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分復屬書證、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皆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子○○對於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己○○、丁○○、癸○○、壬○○、辛○○、乙○○、戊○○、甲○○、庚○○各次犯行,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本院99年3月24日審判筆錄),又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己○○等人之時間、地點、金額、次數各節,復據證人癸○○於警詢、偵訊及證人己○○、丁○○、壬○○、辛○○、乙○○、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及證人甲○○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證人己○○部分,詳98年度偵字第4263號偵查卷第74頁至78頁、98頁、99頁、本院99年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丁○○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16頁至119頁、128頁、129頁、本院99年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癸○○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45頁、146頁、177頁至179頁;證人壬○○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4
4頁、145頁、186頁至191頁、本院99年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辛○○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43頁144頁、211頁至217頁、本院99年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乙○○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41頁、142頁、239頁至241頁、本院99年3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戊○○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
140頁、141頁、256頁至258頁、本院99年3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甲○○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52頁至155頁、本院99年2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庚○○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6頁至18頁、22頁、67頁、68頁、本院99年3月9日審判筆錄),並有門號0000000000SIM卡1枚、毒品交易所得現金1300元扣案可資佐證。又本案對被告使用之上揭2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經核本件所得監聽譯文內容與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庚○○指證內容吻合(證人己○○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82頁83頁;證人丁○○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22頁至12
7頁;證人癸○○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82頁、183頁;證人壬○○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94頁至200頁;證人辛○○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222頁227頁;證人乙○○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249頁至255頁;證人戊○○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261頁、262頁;證人甲○○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159頁至164頁;證人庚○○部分,詳同上偵查卷第20頁),相互以佐當可證明證人己○○等人歷次陳述之真實性。再參以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庚○○與被告間並無特別情誼或至親關係,被告斷無由於渠等證人主動來電後,旋即交付約定之甲基安非他命,而自甘承受重典,涉險販賣第二級毒品,其當有牟利之圖,至為灼然。此外,被告於附表編號8-15號所示時地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證人庚○○,該包白色晶體經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足憑,亦足以補強證人甲○○、庚○○及被告自白之真實性。綜上,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明示改採取「從舊從輕」原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已修正,並經總統於98年5月20日公布,惟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多項授權法規修正或訂定,須有一定施行日期,以完備相關法令修訂及行政作業程序,其主管機關法務部立法原意亦認為本次修正條文應回歸同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即於98年11月20日起施行,而按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施行後之條文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其罰金上限由700萬元修正提高為1千萬元。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與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合,本件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中編號8-15),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
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按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若有自白犯罪之情形,屬必減輕其刑,是就此部分自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查被告就附表編號8-15號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而合於自白減輕之規定,是此部分經新舊法整體比較適用結果,以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等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則被告之於附表編號8-15所示犯行,應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予以論科,合先指明。
㈢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稽以行為人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故販賣毒品之罪,難認係集合犯之罪;而所謂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倘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自98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止,長達2月,且販賣地點遍及基隆市各處,販賣對象則包括證人己○○等
9人,此類綿延數月,異時、異地且異其對象之販賣毒品行為,主觀上難認出於一次決意,依社會通念,殊難認以評價為一罪為適當,應以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是依上揭說明,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間,其犯意各別,時間互殊,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認就被告販賣毒品予同一對象部分,應論以集合犯,容有誤認。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曾自白於附表編號8-15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予甲○○及庚○○,該次犯行爰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僅於偵查中曾自承「(問:你賣出價格?)有1300元也有1500元,半兩約17.5克,如果賣1500元,我可以賺大約4000多元,我也曾拿加糖的去賣,結果被人打過」等語,可悉被告並未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之犯行,至為明確,,又觀之被告於本院進行羈押庭、準備程序、99年
2月8日、99年3月9日審理時俱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迄證人逐一交互詰問完畢,仍辯稱其係自魚店買「海波」賣予上揭證人,其所販賣之物非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迨於99年3月24日本院審理而提示全卷資料進行辯論時,被告始坦承犯行,足認被告係見各項證據對其不利,才改口願意認罪,顯然被告於偵查中應無承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之餘地,雖公訴人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編號8-15除外)之各次犯行,未逐一偵訊,亦未告知被告關於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所述內容,使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公訴人此部分偵查之疏漏,仍無從執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己○○、丁○○、癸○○、壬○○、辛○○、乙○○、戊○○、甲○○(編號8-15除外)各次犯行,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要件不符,辯護人認被告有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之適用,即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仍予販賣,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甚鉅,販賣第二級毒品總數計達91次,復現值壯年猶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報酬,竟以此非法途徑為之,惡性非輕,並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所得利益犯罪暨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不佳,惟最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按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就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就被告各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㈣扣案現金1300元,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81625元,雖未扣案,惟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同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前者申請人為被告妹婿 闕河榮 、後者申請人為 陳文漳 , 業據 被告於警詢陳述在卷,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存卷足憑;又扣案行動電話1具,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係其妹婿闕河榮所有等語;扣案之白色晶體合計7包,經鑑定結果檢出蔗糖成分,未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9月23日刑鑑字第0980131253號鑑定書足憑,本院復查無被告使用之上揭2門號及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扣案白色晶體合計7包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有關聯性之積極證據,爰均不宣告沒收。另扣案白色晶體1包(含袋重0.65公克),經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基隆市警察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足憑,為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編號│交易對象及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及價格│諭知之主刑及從刑│├──┼──────────┼─────────┼─────────┤│1-1│己○○於98年7月20日│在基隆市○○路「烏│子○○販賣第二級毒│││3時10分、3時21分許│橋頭」處,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55│為500元之甲基安非│刑7年6月,未扣案│││400030號撥打被告使用│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得財物新臺幣500元│││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2│己○○於98年7月27日│在基隆市○○路「烏│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49分、2時40分許│橋頭」處,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55│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400030號撥打被告使用│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門號00000000000聯絡││得財物新臺幣1,000│││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3│己○○於98年8月2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2時38分、2時46分許│街147號1樓附近停│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55│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400030號撥打被告使用│500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命。│得財物新臺幣500元│││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抵償之。│├──┼──────────┼─────────┼─────────┤│1-4│己○○於98年8月6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2時45分許,以其使用│街147號1樓附近停│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500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命。│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5│己○○於98年9月7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2時45分許,以其使用│街147號1樓附近停│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500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聯絡第二級毒品│命。│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1│丁○○於98年7月10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20時20分許,以其使用│街里民大會堂對面巷│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口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1,500元之甲基安非│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他命。│得財物新臺幣1,500│││交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2│丁○○於98年7月16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11分許,以其使用│街里民大會堂旁邊巷│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子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625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命。│得財物新臺幣625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3│丁○○於98年7月20日│在基隆市○○路○○巷│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20分、19時21分許│巷口附近處,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36│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595695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得財物新臺幣1,000│││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4│丁○○於98年7月26日│在基隆市○○路○○巷│子○○販賣第二級毒│││4時13分、4時26分許│巷口附近處,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36│格為3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595695號撥打被告使用│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得財物新臺幣300元│││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5│丁○○於98年7月31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平│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40分、14時49分、│街里民大會堂對面停│品,累犯,處有期徒│││14時50分許,以其使用│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1,000元之甲基安非│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他命。│得財物新臺幣1,000│││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元沒收,如全部或一│││交易事宜。││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1│癸○○於98年7月8日│在基隆市○○街上停│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56分許,以其使用│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2│癸○○於98年7月15日│在基隆市○○街上停│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27分、0時39分許│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8│1,000元之甲基安非│刑7年6月,未扣案│││756744號撥打被告使用│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得財物新臺幣1,000│││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實產抵償之。│├──┼──────────┼─────────┼─────────┤│3-3│癸○○於98年7月24日│在基隆市○○街上停│子○○販賣第二級毒│││20時32分許,以其使用│車場處,交易價格為│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02│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刑7年6月,未扣案│││-00000000號撥打被告│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得財物新臺幣500元│││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4│癸○○於98年7月31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和│子○○販賣第二級毒│││18時11分、18時44分許│路200巷附近公車站│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電話02-2│牌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0000000號撥打被告使│500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命。│得財物新臺幣5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5│癸○○於98年8月1日│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和│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35分許,以其使用│路200巷附近公車站│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電話00-00000000號│牌處,交易價格為│刑7年6月,未扣案│││撥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500元之甲基安非他│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00000000聯絡第二級毒│命。│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壬○○於98年7月8日│在基隆市○○路「東│子○○販賣第二級毒│││13時45分許,以基隆市│和大樓」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17號旁之公用電│價格為1,0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1,000│││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易事宜。││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壬○○於98年7月9日│在基隆市○○路「東│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22分許,以基隆市│和大樓」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51號旁之公用電│價格為1,0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1,000│││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易事宜。││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3│壬○○於98年7月9日│在基隆市○○街OK便│子○○販賣第二級毒│││13時14分、13時38分許│利商店前處,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基隆市○○路○○號│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旁之公用電話00-0000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097號、基隆市○○街││得財物新臺幣1,000│││14號旁之公用電話02-2││元沒收,如全部或一│││0000000號撥打被告使││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財產抵償之。│││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4-4│壬○○於98年7月15日│在基隆市○○街OK便│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49分、19時56分許│利商店前處,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9│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00000000號撥打被告使│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得財物新臺幣1,000│││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5│壬○○於98年7月16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20分許,以公用電│油站旁的郵局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話00-00000000號撥打│交易價格為1,000元│刑7年6月,未扣案│││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之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得財物新臺幣1,000│││易事宜。││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6│壬○○於98年7月18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30分許,以基隆市│油站旁處,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13號旁之公用電│為500元之甲基安非│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7│壬○○於98年7月19日│在基隆市○○○路軍│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12分許,以基隆市│公教福利中心旁,交│品,累犯,處有期徒│││華三街14號旁之公用電│易價格為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8│壬○○於98年7月20日│在基隆市○○路崁仔│子○○販賣第二級毒│││16時9分許,以基隆市│頂85度C商店前,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51號旁之公用電│易價格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歹│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9│壬○○於98年7月21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43分許,以公用電│油站旁的郵局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話00-00000000號撥打│交易價格為700元之│刑7年6月,未扣案│││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得財物新臺幣700元│││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0│壬○○於98年7月23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44分許,以基隆市│油站旁的郵局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17號旁之公用電│交易價格為700元之│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7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1│壬○○於98年7月24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30分許,以基隆市│油站旁的郵局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華三街14號旁之公用電│交易價格為1,000元│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之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960││得財物新臺幣1,000│││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元沒收,如全部或一│││交易事宜。││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2│壬○○於98年7月29日│在基隆市○○路的OK│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20分許,以其使用│便利商店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3│壬○○於98年7月30日│在基隆市○○路崁仔│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35分許,以基隆市│頂85度C商店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仁五路51號旁之公用電│交易價格為500元之│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4│壬○○於98年7月31日│在基隆市○○○路加│子○○販賣第二級毒│││16時9分許,以基隆市│油站旁的郵局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華三街14號旁之公用電│交易價格為500元之│刑7年6月,未扣案│││話00-00000000號撥打│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易事實。││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5│壬○○於98年8月2日│在基隆市○○路的OK│子○○販賣第二級毒│││13時17分、13時42分許│便利商店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基隆市○○街○○號│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旁之公用電話00-0000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84及其使用之門號09││得財物新臺幣500元│││00000000號撥打被告使││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產抵償之。│││。│││├──┼──────────┼─────────┼─────────┤│4-16│壬○○於98年8月3日│在基隆市○○路的便│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6分許,以其使用│利商店前處,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5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7│壬○○於98年8月4日│在基隆市○○路崁仔│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33分許,以公用電│頂85度C商店前處,│品,累犯,處有期徒│││話00-00000000號撥打│交易價格為500元之│刑7年6月,未扣案│││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得財物新臺幣500元│││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8│壬○○於98年8月5日│在基隆市○○路的OK│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35分許,以其使用│便利商店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9│壬○○於98年8月6日│在基隆市○○路的OK│子○○販賣第二級毒│││16時40分許,以其使用│便利商店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0│壬○○於98年9月5日│在基隆市○○路的OK│子○○販賣第二級毒│││13時48分、14時26分、│便利商店前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21時43分許,以其使用│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得財物新臺幣500元│││849967聯絡第二級毒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1│壬○○於98年9月8日│在基隆市○○路崁仔│子○○販賣第二級毒│││13時9分許,以公用電│頂85度C商店前,交│品,累犯,處有期徒│││話00-00000000號撥打│易價格為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84│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9967聯絡第二級毒品交││得財物新臺幣500元│││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2│壬○○於98年9月14日│在基隆火車站旁仁祥│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25分、15時28分許│醫院前處,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公用電話00-00000│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912及公用電話02-242│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42984號撥打被告使用││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辛○○於98年7月8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3時26分、23時49分許│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6│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438608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5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2│辛○○於98年7月13日│在基隆市火車站附近│子○○販賣第二級毒│││18時24分、18時28分、│的電動間,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18時39分許,以其使用│為1000元之甲基安非│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3│辛○○於98年7月13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0時19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4│辛○○於98年7月14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1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5│辛○○於98年7月15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1時16分許,以│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價格為8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08號撥打被告使用之門│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號0000000000號聯絡第││得財物新臺幣800元│││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6│辛○○於98年7月17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15分、21時41分許│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6│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438608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7│辛○○於98年7月18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26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8│辛○○於98年7月18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8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9│辛○○於98年7月20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3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0│辛○○於98年7月21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14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1│辛○○於98年7月21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27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8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8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2│辛○○於98年7月23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50分、22時52分許│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6│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438608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3│辛○○於98年7月26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0時45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4│辛○○於98年7月27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44分、1時4分許│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6│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438608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5│辛○○於98年7月28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13分,以其使用之│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價格為10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77│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品││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6│辛○○於98年7月29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35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8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8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7│辛○○於98年7月30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9時40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28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28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8│辛○○於98年8月3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31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9│辛○○於98年8月4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3時9分許,以其使用│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價格為5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20│辛○○於98年9月7日│在基隆市○○○路「│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25分、17時26分許│西岸碼頭」處,交易│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6│價格為1200元之甲基│刑7年6月,未扣案│││438608號撥打被告使用│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2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1│乙○○於98年7月8日│在基隆市○○○街停│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15分、17時29分、│車場」處,交易價格│品,累犯,處有期徒│││19時7分、19時17分許│為500元之甲基安非│刑7年6月,未扣案│││,以其使用之門號0955│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99823號撥打被告使用││得財物新臺幣500元│││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2│乙○○於98年7月13日│在基隆市七堵區 崇孝 │子○○販賣第二級毒│││18時54分、18時59分、│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20時18分許,以其使用│易價格為1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得財物新臺幣1500元│││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3│乙○○於98年7月14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1分、21時37分許│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55│易價格為1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899823號撥打被告使用│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5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4│乙○○於98年7月16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31分、1時33分、│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2時1分許,以其使用│易價格為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得財物新臺幣500元│││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5│乙○○於98年7月21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41分、2時20分許│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9│易價格為3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748795號撥打被告使用│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6│乙○○於98年7月25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7分、14時53分許│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9│易價格為3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748795號撥打被告使用│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7│乙○○於98年7月28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34分、17時59分許│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9│易價格為10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748795號撥打被告使用│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8│乙○○於98年7月29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34分、2時5分許│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89│易價格為2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748795號撥打被告使用│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25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9│乙○○於98年7月31日│在基隆市七堵區崇孝│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40分許,以其使用│街42巷13之3號,交│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易價格為1500元之甲│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基安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5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1│戊○○於98年7月10日│在基隆市安樂區 崇德 │子○○販賣第二級毒│││12時35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2│戊○○於98年7月25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2時6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3│戊○○於98年7月30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10時14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4│戊○○於98年8月4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35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5│戊○○於98年8月7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59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6│戊○○於98年9月5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42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7│戊○○於98年9月6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1時53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8│戊○○於98年9月7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23時50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7-9│戊○○於98年9月15日│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34分許,以其使用│街16號底層,交易價│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格為1000元之甲基安│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非他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0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甲○○於98年7月8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57分、23時33分許│,交易價格為20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基隆市仁愛區仁三│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路32號旁之公共電話0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00000000號及其使用││得財物新臺幣2000元│││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不能沒收時,以其財│││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產抵償之。│││品交易事宜。│││├──┼──────────┼─────────┼─────────┤│8-2│甲○○於98年7月12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16分許,以基隆市│,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區○○路○○號旁之│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公共電話00-00000000││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號撥打被告使用之門號││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0000000000號聯絡第二││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級毒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3│甲○○於98年7月18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2時49分、13時14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4│甲○○於98年7月22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22時13分、22時34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5│甲○○於98年7月25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26分、18時8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6│甲○○於98年7月28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2時48分、13時14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7│甲○○於98年7月29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7時48分、17時49分、│,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17時50分、18時24分許│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8│甲○○於98年8月4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21時33分、22時21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9│甲○○於98年8月7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0時42分、0時43分、│,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1時18分許,以其使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60││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778461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0│甲○○於98年9月3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30分許,以其使用│,交易價格為7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7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1│甲○○於98年9月4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8時37分許,以其使用│,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2│甲○○於98年9月14日│在基隆市○○路聯美│子○○販賣第二級毒│││16時6分、16時41分、│彩券行,交易價格為│品,累犯,處有期徒│││16時47分許,以其使用│1300元之甲基安非他│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命。│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3│甲○○於98年9月15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4時55分、15時23分許│,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4│甲○○於98年9月16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23分、15時25分、│,交易價格為1300元│品,累犯,處有期徒│││16時27分許,以其使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刑7年6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916││得財物新臺幣1300元│││849967號聯絡第二級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品交易事宜。││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15│甲○○於98年9月17日│在基隆市○○路○○號│子○○販賣第二級毒│││15時12分、15時34分、│處,甲○○委請許曉│品,累犯,處有期徒│││15時43分、15時49分許│雲出面交易,交易價│刑4年,扣案第二級│││,以其使用之門號0912│格為1300元之甲基安│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908626號撥打被告使用│非他命。│1300元沒收。│││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第二級毒品交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