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聰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7,720元【計算式:名譽商譽賠償6,000,000元+賠償訴外人 林宜芳 部分3,006,720元+停工損害5,481,00
0元=14,487,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512元。
二、訴之聲明為何?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三、被告余聰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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