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斯凱

附民被告 葉居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4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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