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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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晨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栫滕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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