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小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晨希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栫滕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