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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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18,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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