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即 林雪鄉 之.聲請人乙○○即林雪鄉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36││└──┴────────────┴───────┴───┴────┴───┘